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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学生信息报告工作制度

    发布时间:2015-05-12 00:00:00 来源:  浏览次数:

   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、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突发事件,保护学校、师生的合法权益,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,确保全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等法规,特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
    第二条 学生工作突发的重大事件指下列情形:

    1、学生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需向院领导请示的;

    2、因情况特殊,难以按有关政策执行,需要学院处理的;

    3、超出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、学生班主任职权处理范围的一切事项;

    4、学生中突发的重大违纪问题。诸如学生失踪、严重旷课、考试作弊、斗殴、刑事治安案件、交通事故、重大矛盾纠纷、意外伤害等;

    第三条 报告制度一律以书面形式,由学院报送。若遇紧急情况,可先口头(电话)请示,然后补送书面报告。

   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,由所涉及班的班主任报告学院学工办先行处理,同时需向主管院领导报告。院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。

    第五条 学院学工办要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,涉及到的班级或学生个人要调查取证,掌握第一手资料报主管院领导和学校学工处等有关部门。

    第六条 学院学工办可自行处理的学生突发事件,应在处理后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。

    发生伤亡的重大突发事件,班主任、学院学工办应立即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、学校学工处、校领导。

    发生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灾害、盗窃等事故,班主任、学院学工办应维护好秩序,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告学校学工处、保卫处、院校领导和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。

    第七条 对伤亡、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,班主任应主动予以实施抢救或帮助寻找,并报告院领导或公安部门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。

    第八条 学生突发重大事件发生后,班主任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告院领导,对报告不及时的班主任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。

    第九条 班主任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、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依法办事,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。